女村官引领幸福路 |
文章来源:深水埗区 发布时间:2025-04-05 13:22:58 |
由于密多罗与伐楼拿并列在一起受到祭拜,密多罗也与达摩联系起来,成为秩序的守护者。 那个说话的人若不是曾经从我手里无罪释放,就不会知道我还活在世上。但在梭伦立法之前,雅典社会矛盾的症结就是少数人对土地的垄断,雅典的穷人由于没有土地,需要为地主做工,其收成的一部分要交给地主,如果收成不够的话,依据习俗,地主有权把欠债的农民及其家属变卖为奴。 但在梭伦时代,其含义改变了。为了清晰解读埃菲阿特为规制战神山最高法庭议事会权力所带来的法治观念的改变,我们需要分析战神山最高法庭议事会在此之前的职能变化。其次,赋予公民以司法救济权。按照前面的解释,这里的事情肯定不是自己的事情,因为梭伦不允许雅典人保持中立,那这种事情就是城邦之事了。亚里士多德在谈到梭伦立法时认为,梭伦立法有三个方面最具有民主性,其中有两个是关于程序的:一是凡愿意者皆被允许替遭受不公正对待的人伸冤,二是向陪审法庭申诉的制度。 同时,这也使雅典民众的法治观念得以强化。埃菲阿特立法限制了最高法庭议事会的权力,把其全部权力赋予民众。如Gagarin认为,德拉古立法是基于雅典在公元前七世纪由社会发展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所致。 [41] 消除人们的钱财之恋,就是要改变少数人奴役多数人的状态,让享有公民权的人处于平等的状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往往使得劣势一方陷入无力救济的境地。[44]但梭伦的立法目的不仅是为了经济上的改革,而主要是为了城邦整体,用他的话说就是,我把人民团结起来。[56]从另一侧面来说,与傲慢相关法律的确立也迫使权贵们只有尊重民众,行施惠于城邦之事才能彰显自己的荣耀。 它将回收的开销转入卫城,不就开销作附加说明。其原因就在于,雅典立法者们所塑造的城邦共同体能够让公民感受到城邦的存在。 我一到那里,就有人把盗窃公款的温柔的手递给我。[83]参见注[24],第154页。这是梭伦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领袖们的傲慢。通常认为,雅典时期的法律词语为nomos,但此词作为法律术语是在公元前五世纪和四世纪才通用起来,而在德拉古和梭伦时代,表示法律的术语是thesmos,[61]两者的含义不同。 那它恢复的是什么权力呢?依据前文亚里士多德的记载,这是一种掌管城邦的权力,可见这种权力主要是行政权。有学者分析,它也许是因为领袖们能够给国王在难以决断的重大问题上提供咨询而得名,这些领袖们由于享有极大的权威可以迫使国王不得不采取其建议。因此,如果我们以现代意义的政体观念来探究古希腊时期的立法者,就不可避免地会把立法者的法律政治化,从而丢掉了其原先的成色。雅典人应自身承担解决城邦危难的责任,不应把问题都推给神灵,其自身的力量才是城邦动力的源泉。 这虽具有一定的保守性,但从社会现实的角度来看,这会使城邦趋于稳定,不至于分裂。[66]不仅如此,克里斯提尼把梭伦时代的四个部落改为了十个部落,新部落取代了原先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部落,它现在是选区单位。 民众也能接触到并享有贵族们的文化,从而提升了自身的品行。德馍 引言 雅典在现代人心目中的地位是无与伦比的,这块土地上所产生的思想也一直是后学取之不尽的源泉。 但本文认为,没有确立民主制并不代表民众没有民主意向,相反,梭伦立法极大提升了民众的民主意向,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参加民众大会来参政议政。尤其为人称道的是民众法庭,它并没有因其成员是非专业人士而丧失权威,相反,它对社会的影响日渐扩大。他所允许的,只限于那些不在疾病、药物或监禁的影响下,不在受迫无奈之下,或不在妻子劝诱之下所作的赠与。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中曾介绍过梭伦法的一项规定,即凡是在城邦陷入纷争时不拿起武器跟随某一派别将被褫夺其公民资格并且不得参与城邦事务。[40]因为城邦的法律是神圣的法律,它尽其所能地进行统治,它满足了所有人且绰绰有余。这提升了公民权的公共观念,使得城邦共同体的公共意识增强了。 [29]此时平民是否具有选举权难以确定,但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中曾提出,德拉古法中有给予具备武装的人以公民权这样的规定。[58] 向陪审法庭进行申诉的制度,降低了原先行政官员的司法权力,司法权开始掌控在民众的手中,更为重要的是,它给予了公民反对行政官员任意司法及司法腐败的机会。 因为依据学者Martin Ostwald的观点,自埃菲阿特立法之后,雅典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律至上的时代。首先,行政权力逐渐扩大,由对城邦重大事务的决策权扩展到对行政官员及政体的监督权。 三、民众至上——克里斯提尼改革 梭伦赋予了民众一定的公民权,但他并没有把公民权与平等权等同起来,因为梭伦法规定,官职以财产的多寡为圭臬。他规定,现有的债务必须全部免除,以后不许任何人在放债时以债户的人身作抵押。 [33]这限制了法院审理时的任意裁断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德拉古对人之生命的关注。他把公民分为四个阶层,其中前面三个阶层可以担任官职,而第四阶层不能担任官职。但由于部落过于庞大,难以集中管理,克里斯提尼又设置了德馍(demes),[67]德馍成了公元前五世纪和四世纪城邦的基础。梭伦通过立法让正义进入城邦,他赋予了公民中的弱势者以参政权和审判权,让他们更多地参与城邦公共事务。 [47]由此可以看出,没有了债务负担的公民有了参与城邦管理的制度保障。此时,尽管上层阶级仍可担任官职,但所有这些官员自埃菲阿特立法之后,其任职行为皆需对选举他们的民众负责,而不是对来自上层阶级的一部分人负责。 [72][古希腊]阿里斯多芬:《云马蜂》,罗念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9-161页。这也在atimia一词含义的流变中展现了出来。 [21]由此来看,仅从经济的角度来探讨德拉古立法是难以立足的。[7]参见[美]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卷),邓正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7页。 [65][英]阿尔弗雷德•E.齐默恩:《希腊共和国:公元前5世纪雅典的政治和经济》,龚萍、傅洁莹、阚怀未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19页。[50]See Paul Cartledge Paul Millett and Stephen Todd(eds.), Nomos: Essays in Athenian Law, Politics and Socie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 Glossary-Index, p.218. [5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修辞术》,颜一译,载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九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11页。[74]虽如此,我们还是看到,行政权和司法权有了特定的划分,行政权事关城邦政治事务,而司法权是对一切公共和私人事务的裁断。[6]对此,我们往往会误解为立法者已有一套明确的政体观念,并且依照此观念来立法。 但学者们,尤其是法律学人,在对雅典社会的解读中却长期冷落雅典法律,究其原因,也许对法学家来说,在哲学领域中雅典人是罗马人的老师,但在法律领域中,罗马人则是希腊人的老师。因此,学者默里说:克里斯提尼使雅典彻底地成为名副其实的民主之邦。 它审讯那些图谋颠覆平民制的人。[26]虽如此,这并不代表这部分人会安于现状,相反,享有更多权利的欲望会促使他们与平民的大多数人一道与贵族进行争斗。 此时立法权仅属于被选举的立法者或个人,如德拉古或梭伦。[53] 梭伦通过酒会来显现权贵们的傲慢,他说:他们不知如何抑制自身的傲慢,不知如何有节制地享受宴会的欢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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